深圳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近日出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本月开始全面实施。
据了解,深圳市于1992年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探索,初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的受惠人群仅限于部分企业的部分职工,而且缴存职工不能享受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深圳市出台了该《办法》,这也标志着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外,可以将剩余部分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配售。市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依法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为适应信息化及便民服务的要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推行网上业务办理。同时,为确保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优质化,该中心将强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服务质量管理和考核,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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