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物业要交履约保证金
2011年1月1日起,沈阳市正式实施《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沈城业主将再多一道法律保障。
为让广大业主更快地了解《条例》,并能够真正运用好《条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沈阳多家物业小区的业主代表一同走进沈阳市房产局,与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面对面交流,沈阳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处长、市小区办主任陈全、副主任杨洪仲为业主代表们解答了关于《条例》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疑问。
物业用房半地下 不行
“开发商给我们小区留下的物业用房都是半地下的,这样行不行? ”“不行!《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物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成套房屋,具备水、电、供热等条件,而且还对总面积作出了要求,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亏损就不好好供暖 也不行
“我们小区的供暖是由物业负责的,可是物业总以亏损为由降低供暖质量,该怎么办?”“按照《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不得以亏损或收不上物业费为由降低服务标准的,如果是这种情况可以炒掉物业。 ”
面对业主代表们的种种提问,沈阳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处长、沈阳市小区办主任陈全给出了明确的答复。而这种来自主管部门的答复,不仅体现出了权威性,让业主们感到信服,而且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也让业主感到很强的贴近性,消除了业主同主管部门之间的距离感。许多业主在听的同时,还拿出笔本进行记录,打算将经验带回去介绍给小区内的其他业主。
一名业主表示,以前遇到问题不知道该怎么办好,找人询问又经常得到不同的答案,而这一次直接听到主管部门领导的答复,感觉心里特别有底,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也就知道该如何应对了。
物业“撂挑子”保证金“接着”
对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不满意,一直以来就是许多业主与物业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对于这一问题,业主代表们也在座谈中多次提到,希望小区办对此能够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事实上,在《条例》中,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约束与监管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比如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沈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退出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实施管理,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费用从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中列支。”
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在全国范围内,沈阳还是头一个。这也是针对目前很多物业公司动不动就“撂挑子”,留下一堆烂摊子而制定的。这不仅对一些物业公司是一种约束,也是对业主权益的另一种保护。有了保证金,一旦物业公司逃避责任,也会有人接管,并继续履行相关服务直至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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