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提地方政府确定当地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指出,自去年4月份《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印发以来,房地产市场发生了积极变化,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为巩固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从八个方面对今后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部署,被称为新“国八条”。
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通知》指出,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行为;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完成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改造棚户区住房的任务。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将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采取供应土地、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通知》强调,要完善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即转手交易的,要根据销售收入全额缴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出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稽查。要加强存量房交易税征管工作,坚决堵住“阴阳合同”造成的税收漏洞。
落实差别化
住房信贷政策
《通知》明确,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小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通知》指出,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量不小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
要采用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通知》要求,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查处;对已供应超过两年仍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通知》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并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已拥有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和能够提供当地一定期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原则上限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和无法提供一定期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通知》要求,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政策实施细则。其他城市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
工作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楼面地价连续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大于年度控制幅度、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加强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者。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人,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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