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上海建筑市场现新规
“连续呼吁了很多年,上海终于对政府部门越权审批、监理缺位、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责任不落实等建筑市场的顽疾作出具体规定。”1月25日,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律师告诉记者。
据悉,国务院正在制定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六易其稿,并受到中央纪委牵头的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视,业内人士希望新规能够以上海为鉴,在全国范围内创新监管制度。
上海22条地方新规
1月11日,上海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共22条。
“每一条意见都是围绕着上海大火暴露的问题而来。”朱树英说。在这22条新规中,十个方面的建筑市场顽疾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堪称建筑市场管理的十大亮点。
一是严格了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上海大火案中教师公寓的外墙改建按照物权法规定,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表决通过,发包人本应是大楼全体业主或者是得到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本案装修工程实际上的发包人却是上海市静安区建设交通委员会,政府主管部门越权发包、越权审批,因此静安区建交委主任高伟忠等3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等被刑事拘留。
朱树英说:“其实,很多地方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存在着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新规强调完善审批流程,严格审批程序。”
二是明确了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要求质量安全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研报告中有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这一条此前没有任何规定。
三是招投标的条件中新增加规定,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对施工招标中涉及质量安全关键岗位的注册建造师列为评标条件”。
四是总包和分包合同都要进行备案,政府要建立总包、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数据库。朱树英说:“这一条也是新增加的。以前政府有关部门抱怨人手不够,部门没这个能力。但若不知道分包单位是谁,怎能知道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这条规定非常重要。”
五是关注到了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要求加强监测管理,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要列入“黑名单”,但是新规对于易燃材料没有特殊的管理。
六是对监理问题作出创新规定。要求取消监理费用竞标,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监理单位要提高现场控制能力。
朱树英告诉记者:“监理依法应是能够独立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第三方,但是现实中,由于监理费的确定和支付受委托人制约,监管也往往受业主掣肘;又由于选择监理单位的招投标,监理费用被压得很低,费用不但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还往往被拖欠,导致监理单位人手不够,甚至连工资都不够发。监理费的招标确定制约了监理作用的发挥,有的事故中建设单位明明没有施工许可证,但是监理单位就是不敢监督。监理费的性质类似于工程安全措施费,本应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属于不可竞争的费用,监理单位的招投标竞争内容不应针对费用,而是应当竞争监理单位的责任和能力。”
七是加强施工现场监控能力。要求工程监理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八是强调了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这一点法律有原则规定,但是没有具体制度,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也一直没有落实,相关制度也就形同虚设。”朱树英说。
九是规定了施工作业人员的用工管理。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建立多层次培训体系,逐步实现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经培训持证上岗。尤其是针对大火引起的直接原因是使用了无上岗证书的电焊工,规定要求在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
十是要求建立建制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朱树英说:“目前履行监管职责的只是建设主管部门下设的一个处室,不是独立的部门。新规注意到监管部门的责任,强调要建立一个建制独立的部门,这是明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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