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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设计论坛 北京多维龙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行业动态 → 房屋权属转移应以产权登记为完成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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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房屋权属转移应以产权登记为完成标志 树形   打印   收藏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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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转移应以产权登记为完成标志

  住建委的答案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契税征收是由税务部门完成的,若标准追溯到2009年,可能会牵涉到退税等较为复杂的问题。事实上,若要避免此类问题,解决方案并不复杂:只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将“契税发生日”定为“办理产权证日”即可。

  但根据业主们向北京市地税局多次的咨询,地税部门明确答复:“契税发生日”是“网签合同日”。

  地税部门并未解释为何将“网签合同日”定为“契税发生日”,明显,他们认为网签合同的时候,土地、房屋权属已经转移,事实上,网签合同仅仅是对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约定,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履约相距还很遥远。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杉树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他表示:契税是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项税。土地与房屋是不动产,权属转移以产权登记为完成标志。购房合同只是权属转移的“原因行为”,不是转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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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IP已设置保密 2011-11-2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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