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交易登记有新规
动迁安置房交易登记有新规 昨天,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各区房管部门及房地产交易中心下发《关于规范动迁安置房房地产交易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新建动迁安置房买卖的转移登记及预购动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未满3年),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字样。 同时,对动迁安置房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满3年,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则不再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字样。 据悉,发文前已颁发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注记了“不得转让、出租”,且在3年内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迁安置房,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如未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当事人以该动迁安置房设立抵押权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北京多维龙业装饰 www.dw66.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