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纳、处置建筑垃圾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纳、处置建筑垃圾 “新文件的出台是对2006年文件的完善和补充。”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文件中修改最大的部分是建筑垃圾处置主体由原来的运输公司变为建设方。该负责人表示,此前运输公司为节省资金,车辆往往没有清洗就直接上路,造成了城市扬尘污染,对城市环境带来一定影响。 从4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凡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相关资料,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同时,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做好建筑垃圾防污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的实际情况,在工(场)地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新文件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将实行收费制度。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文件的另一处创新是城区范围内按照建成区和规划区实行车辆吨位分类运输,具体分为建成区和规划区。 建成区范围为:沿花炮广场-花炮大道-燎原路-白沙路-锦程大道-浏阳河中路-天马大桥-天马路-金沙中路-西湖山路-方竹路-淮洲东街-金沙北路-花炮广场包围圈内区域(以后根据城区建设情况适时调整)。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禁止使用5吨以上的双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规划区范围为:建成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在规划区范围内允许使用5吨以上的双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