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土地违法:不能用行政处理代替司法责任
查处土地违法:不能用行政处理代替司法责任 2010年4月,鄂尔多斯市星河湾绿洲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胜区政府签订合作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投资,在罕台镇开发集住宅、酒店、商业、教育和社区服务为一体的星河湾项目。项目规划面积11820亩,其中一期工程2595亩。 2010年11月,根据区政府要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罕台镇政府的配合下违法征收土地9505亩,其中农用地8382.19亩(耕地676.8亩)。 2011年1月,星河湾公司未经批准,在上述土地范围内违法占地2543亩进行一期工程建设。其中,房地产开发用地673亩、古河道治理及绿化用地762亩、平整土地1108亩。 此时,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在违法责任在先的情况下,又以执法者身份出现,先后两次向星河湾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1年5月,区国土资源局对星河湾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房地产开发占用的673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对违法占用、平整的全部2543亩土地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共计847.77万元。8月,星河湾公司停止施工,缴纳了罚款。 在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的此次执法过程中,竟然丝毫没有想到自己同样进行了违法征地,责任应该比企业的违法占地更大。 北京多维龙业装饰 www.dw66.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