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参选资格 一、参评企业基本条件 1.1 评价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1.2 企业参评入围下限:本年度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结算收入营业总额40000万元人民币。 二、评价指标、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2.1 主要评价指标为5项和1项加分、1项扣分,每项指标具有不同的分值(见附件1)。 2.2 工程结算收入总额(包括设计施工):按2010年度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填列。 2.3 各类税金总额:按2010年度本企业财务报表营业税、所得税及财务帐册中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土地税、房产税等合计填列。 2.4 资产总额和净资产:按2010年度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数填列。 2.5 实际得分计算:分别求出全部参评企业前5项指标的每项指标的平均值(金额),然后分别把每家企业前5项指标值(金额)分别除以相应的平均值,得出分值系数,再将其乘以基准分(权数分值),得出实际得分。将前5项实际得分相加后,再加上第6项加分,减去第7项扣分,得出该企业最终的总分。 2.6 集团型企业计算:如以集团名义上报,集团必须具备装饰企业资质,纳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必须是集团控股下限51%的企业;同时,集团所属子公司不得独立申报。 2.7 加分计算:2010年度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鲁班奖(国优)参建奖,每一项奖4分;2010年度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每一项奖2分;2010年度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工程类奖,每一项奖1分。不同工程所获奖项分值累加,同一工程所获多项奖项取最高级别的计算分值;一级注册建造师每人0.5分;一级注册造价师每人0.5分;AAA信用企业1分;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选的2010年度优秀项目经理每人加1分,优秀企业家每人加2分。 2.8 扣分:因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欠薪事件被住建部通报,扣10分直至取消参评资格。 三、参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3.1 2010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评价标准表(按本法附件1所附式样制作, 企业仅填写金额一栏,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二位。标准分、实际得分、总分由活动组委会组织专家评定填写)。 3.2 2010年度设计、施工项目明细清单(按附件2所附式样制作),必须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合同金额、结算金额、开竣工日、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其中,由申报企业自选3-6项具有代表性的工程列在清单最前面,每项工程附1-3幅图片(实景拍摄照片、三维效果图均可。图片为照片或电子光盘形式,不能为打印的图片)。 3.3 2010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及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4 2010年度入库税单的复印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各项税金)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3.5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和市场评价证书、奖牌、文件的复印件,并附2010年度所获工程奖项明细清单(按附件3所附式样制作)。 3.6 2010年度企业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师、优秀项目经理名录并附相关证书、奖牌、文件的复印件(按附件4、5、6所附式样制作)。 3.7 企业简介1500字左右,必须包括对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问题的自查等内容。 3.8 企业简介和附件1至6,需提供电子版文件,以U盘或光盘形式随资料一并报送中华建筑报社。 |